A.无法再起动 |
B.再起动产生噪声大 |
C.产生放射性污染 |
D.再起动动力消耗大 |
A.二次污染 |
B.次生风险 |
C.诱发灾害 |
D.次生危害 |
A.一 |
B.两 |
C.三 |
D.四 |
A.Ⅰ类、Ⅱ类 |
B.Ⅰ类、Ⅱ类、Ⅲ类 |
C.Ⅰ类、Ⅱ类、Ⅲ类、Ⅳ类 |
D.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 |
A.发现废弃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
B.送交的单位和个人 |
C.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 |
D.废弃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物品的原持有者或者供货方 |
A.法律 |
B.行政法规 |
C.部门规章 |
D.指导性文件 |
A.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
B.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
C.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 |
D.环境影响评价备案表 |
A.转让放射性同位素 |
B.转移放射性同位素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 |
C.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 |
D.造成跨省界环境影响的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 |
A.移出地 |
B.国务院 |
C.移出地及使用地省级 |
D.使用地当地 |
A.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B.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C.海关 |
D.边防检查部门 |
A.转入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
B.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 |
C.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
D.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 |
A.国务院 |
B.省级 |
C.市级 |
D.县级 |
A.稳定和不稳定同位素 |
B.天然和人工放射性同位素 |
C.医用和非医用放射性同位素 |
D.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
A.《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B.《对辐照装置运营单位的安全要求》 |
C.《放射源安全和保安行为准则》 |
D.《放射源分类办法》 |
A.在已许可的生产、使用高类别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场所,不改变已许可的活动种类的前提下,增加生产、使用同类别或低类别放射源或射线装置 |
B.在已许可的生产、使用高类别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场所,改变已许可的活动种类, 增加生产、使用不高于原类别的放射源或射线装置 |
C.在已许可的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增加操作的核素种类或核素操作量,且增加后不提高场所的级别 |
D.已经取得销售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许可的,增加销售不高于原许可类别的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销售行为不涉及新增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和射线调试场所的 |
E.已经取得销售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许可的,增加销售不高于原许可类别的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销售行为涉及新增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和射线调试场所的 |
A.只能将全部项目一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取得环评批复后一并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
B.只能先行申请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分项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
C.可以先行申请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分项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
D.可以将全部项目一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取得环评批复后一并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
E.全部项目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直接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
A.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 |
B.放射性同位素的活度 |
C.放射性同位素的转移时间和地点 |
D.辐射安全负责人和联系电话 |
E.转移放射源的还应提供放射源标号和编码 |
A.术中放射治疗装置 |
B.车辆检查用 X 射线装置 |
C.工业用 X 射线探伤装置 |
D.自屏蔽式 X 射线探伤装置 |
E.X 射线衍射仪 |
A.生产 |
B.销售 |
C.使用 |
D.进口 |
E.处置 |
A.生态环境部 |
B.同级公安部门 |
C.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
D.国务院 |
E.商务部 |
A.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
B.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的 |
C.不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措施的 |
D.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的 |
E.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
A.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
B.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 |
C.有效期限 |
D.发证日期 |
E.证书编号 |
A.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 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 |
B.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 |
C.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 |
D.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 |
E.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 |
A.国家法律 |
B.行政法规 |
C.部门规章 |
D.指导性文件 |
E.标准文件 |
A.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 PET 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 |
B.制备 PET 用放射性药物的 |
C.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
D.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存在污染的 |
E.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
A.辐射防护负责人 |
B.辐射防护专职人员 |
C.质量保证专职人员 |
D.辐射环境监测与评价专职人员 |
E.公司法人 |
A.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豁免水平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有条件豁免要求的含源设备,在生产单位或进口总代理单位完成豁免备案后,该产品的销售、使用活动可免于辐射安全监管(销售或使用较大批量放射性同位素产品的除外),其他销售、使用单位无需逐一办理豁免备案手续 |
B.年销售量超过豁免水平 100 倍(有条件豁免含源设备 100 台)或者持有量超过豁免水平 10 倍(有条件豁免含源设备 10 台)的单位,属于销售或者使用较大批量豁免放射性同位素产品的单位,应当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接受辐射安全监管。 |
C.仅从事免于辐射安全监管的活动的单位,无需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原持有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注销。 |
D.即使是从事免于辐射安全监管的活动的单位,仍需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
E.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完成备案的《豁免备案表》抄报生态环境部,经生态环境部公告后在全国有效。 |
A.销售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的 |
B.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 |
C.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 |
D.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
E.销售Ⅱ类射线装置的 |
A.医用Х射线 CT 机 |
B.牙科Х射线机 |
C.Х射线探伤机 |
D.Х射线衍射仪 |
E.血管造影用 X 射线装置 |
A.核素名称 |
B.出厂时间和活度 |
C.放射源标号和编码 |
D.源外型尺寸 |
E.放射性同位素的来源和去向 |
A.密封放射源 |
B.电磁发射设施 |
C.非密封放射源 |
D.射线装置 |
E.核燃料 |
A.收 集 |
B.包 装 |
C.填 埋 |
D.贮存 |
E.自行处理 |
A.注册资本发生变化的 |
B.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 |
C.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
D.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
E.变更辐射防护负责人的 |
A.预防为主 |
B.防治结合 |
C.严格管理 |
D.安全第一 |
E.发展为首 |
A.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 PET 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 |
B.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 |
C.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置的 |
D.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
E.制备 PET 用放射性药物的 |
A.核素名称 |
B.出厂活度 |
C.生产厂家 |
D.源外型尺寸 |
E.出厂日期 |
A.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
B.重大辐射事故 |
C.较大辐射事故 |
D.一般辐射事故 |
E.一般辐射事件 |
A.极短寿命放射性废物 |
B.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
C.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
D.中水平放射性废物 |
E.高水平放射性废物 |
A.医用 X 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CT)装置 |
B.人体安全检查用 X 射线装置 |
C.X 射线行李包检查装置 |
D.放射治疗模拟定位装置 |
E.牙科 X 射线装置 |
A.巡检按钮 |
B.必要的安全联锁 |
C.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
D.安全防护区域 |
E.调试装置 |
A.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 |
B.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C.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 |
D.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 |
E.拒绝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的 |
A.同时设计 |
B.同时施工 |
C.同时投入使用 |
D.同时验收 |
E.同时退役 |
A.转出单位持有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 |
B.转入单位持有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 |
C.转入单位具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
D.转让双方已经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
E.转出单位具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
A.单位名称 |
B.发证日期和编号 |
C.注册资本 |
D.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 |
E.有效期限 |
A.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 |
B.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 |
C.放射性同位素的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 |
D.放射性同位素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
E.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
A.某场所许可使用 F-18 核素(乙级场所),现拟增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由 4.60E+07Bq增加到 1.90E+08Bq),仍为乙级场所 |
B.某场所许可使用 A1 型直线加速器(Ⅱ类射线装置),现拟更换为使用 A2 型加速器(Ⅱ类射线装置) |
C.某场所许可使用 B1 型 X 射线机(Ⅲ类射线装置),现拟更换为使用 D1 型 DSA(Ⅱ类射线装置) |
D.某场所许可使用Ⅳ、Ⅴ类放射源,拟增加销售Ⅴ类放射源 |
E.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新增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 |
A.放射源丢失事故 |
B.放射源被盗事故 |
C.放射源失控事故 |
D.放射性同位素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的事故 |
E.人员受照剂量超出该单位管理限值,但未超出审管部门规定的年剂量限值 |
A.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 |
B.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 |
C.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 |
D.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 |
E.终结运行后不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 |
A.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用加速器 |
B.能量 100MeV 以下,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用放射性药物的加速器 |
C.质子、重离子治疗装置 |
D.粒子能量大于等于 100 兆电子伏的加速器 |
E.血管造影用 X 射线装置 |
A.依法被撤销 |
B.依法解散 |
C.依法破产 |
D.经营困难 |
E.暂时停工 |
A.核技术 |
B.铀(钍)矿 |
C.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 |
D.伴生放射性矿 |
E.全部矿产资源 |
A.防 火 |
B.防 水 |
C.防 盗 |
D.防 丢 失 |
E.防破坏 |
A.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B.公安部门 |
C.卫生主管部门 |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E.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
A.销售放射源的企业 |
B.使用射线装置的医疗机构 |
C.使用放射源的探伤企业 |
D.具有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的科研机构 |
E.仅使用豁免水平标准物质的科研单位 |
A.生产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药物除外)的单位 |
B.使用半衰期大于 60 天的放射性同位素且场所等级达到甲级的单位 |
C.生产放射性药物、场所等级为乙级的单位 |
D.非医疗使用Ⅰ类源单位,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单位 |
E.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场所等级为乙级的单位 |
A.豁免活度以上、半衰期大于或等于 60 天的放射源必须编码 |
B.半衰期小于 60 天的放射源可以不编码 |
C.凡放射源均须编码 |
D.放射源编码要填入放射源编码卡 |
E.不存在相同编码的放射源 |
A.项目规模与基本参数 |
B.工程设备与工艺分析 |
C.辐射安全与防护 |
D.辐射影响 |
E.辐射安全管理 |
A.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其中,进口 I 类、II 类、Ⅲ类放射源的,应当提供原出口方负责从最终用户回收放射源的承诺文件复印件 |
B.进口放射源的明确标号和必要的说明文件的影印件或者复印件,其中,I 类、II 类、Ⅲ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刻制在放射源本体或者密封包壳体上,Ⅳ类、Ⅴ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记录在相应说明文件中 |
C.进口单位与原出口方之间签订的有效协议复印件 |
D.将进口的放射性同位素销售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还应当提供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有效协议复印件 |
E.进口单位、使用单位的营业执照 |
A.应急机构和职责分工 |
B.应急人员的组织、培训以及应急和救助的装备、资金、物资准备 |
C.辐射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措施 |
D.辐射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
E.辐射事故信息公开、公众宣传方案 |
A.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 4 年 |
B.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20 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
C.许可证延续需要提供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监测报告、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等材料 |
D.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 |
E.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
A.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 |
B.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 |
C.销售、使用Ⅴ类放射源的 |
D.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
E.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
A.卫生行政部门 |
B.公安部门 |
C.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
D.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
E.省级人民政府 |
A.放射源丢失 |
B.放射源被盗 |
C.放射源失控 |
D.放射性同位素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
E.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
A.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区域实行近地表处置。 |
B.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实行集中的深地质处置。 |
C.α放射性固体废物实行集中的深地质处置。 |
D.禁止在内河水域和海洋上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 |
E.禁止在内河水域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但可以在海洋上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 |
A.许可证管理制度 |
B.放射源的全过程跟踪管理制度 |
C.放射性废物处置制度 |
D.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
E.放射性污染监测制度 |
A.生产 |
B.销售 |
C.转让 |
D.异地使用 |
E.进出口 |
A.辐射防护负责人 |
B.辐射环境监测与评价专职人员 |
C.辐射防护专职人员 |
D.辐射环境监测与评价负责人员 |
E.辐射安全负责人 |
A.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 PET 用放射性药物除外) |
B.制备 PET 用放射性药物的 |
C.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除外) |
D.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 |
E.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
A.为防止受到污染,先找仪器监测,确认没有环境污染,再灭火、救人 |
B.按常规灾害应对程序处理,首先灭火、救人 |
C.隔离事故区域 |
D.让非必要人员离开事故区域 |
A.放射性物质 |
B.射线装置 |
C.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
D.密封源 |
A.为器官或组织所接受的平均当量剂量或全身有效剂量评价提供资料 |
B.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资料 |
C.为内照射个人剂量评价提供资料 |
D.为公众受照剂量评价提供资料 |
A.β 射线的测量要注意 γ 射线的影响 |
B.β 射线的测量要注意 α 射线的影响 |
C.β 射线的测量要注意中子的影响 |
D.β 射线的测量要注意质子的影响 |
A.剂量率 |
B.个人剂量 |
C.活度 |
D.能谱 |
A.常规监测 |
B.任务相关监测 |
C.特殊监测 |
D.场所监测 |
A.带有防护围裙工作的情况,需要使用两个剂量计,即在围裙内侧佩带个人剂量计, 在围裙外侧佩带个人剂量报警仪 |
B.带有防护围裙工作的情况,需要使用两个剂量计,即在围裙内侧佩带个人剂量报警仪,在围裙外侧佩带个人剂量计 |
C.带有防护围裙工作的情况,需要使用两个剂量计,一个佩带在围裙内侧用来估算皮肤和眼睛的当量剂量,另一个佩带在围裙外侧用来估算有效剂量 |
D.带有防护围裙工作的情况,需要使用两个剂量计,一个佩带在围裙内侧用来估算有效剂量,另一个佩带在围裙外侧用来估算皮肤和眼睛的当量剂量 |
A.包括 |
B.不包括 |
C.等同 |
D.小于 |
A.人为控制 |
B.安全措施 |
C.防护手段 |
D.专门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 |
A.专门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 |
B.防护手段 |
C.安全措施 |
D.人为控制 |
A.2001 |
B.1998 |
C.2002 |
D.1992 |
A.保护人类 |
B.保护环境 |
C.限制一切有关辐射照射的实践活动 |
D.避免确定性效应的发生,并将随机性效应的发生概率降低到合理可达尽可能低的水平 |
A.放射性污染 |
B.污染 |
C.辐射 |
D.放射性吸附 |
A.α 射线 |
B.质子 |
C.β 射线 |
D.γ 射线 |
A.每个工作区要保持相对独立,不能有空气流动 |
B.气体流动方向是从危险程度高的区域流向危险程度低的区域 |
C.从外界补充进入工作场所的空气,应当经过高效过滤器过滤 |
D.从工作区释放到大气中的排出气体,应当经过高效过滤器过滤 |
A.固体微粒主要通过皮肤渗入 |
B.液态的氧化氚和碘蒸气、碘溶液或碘化合物溶液主要通过皮肤渗入 |
C.放射性物质污染的食物、水、入口器具主要通过食入 |
D.放射性气体和液体污染空气后经呼吸道吸入体内 |
A.密闭 |
B.经过防护处理 |
C.密闭和经过防护处理 |
D.普通的 |
A.佩戴个人剂量计 |
B.携带除尘设备 |
C.记录放射性水平 |
D.打开通风设备 |
A.Ci |
B.Sv |
C.Gy |
D.Bq |
A.希沃特每秒(Sv/s) |
B.戈瑞每秒(Gy/s) |
C.居里(Ci) |
D.贝克勒尔(Bq) |
A.按照射方式分为内照射与外照射 |
B.按照射剂量率大小分为急性效应与慢性效应 |
C.效应出现一般均较快 |
D.按效应出现的时间分为早期效应与远期效应 |
A.只与辐射的种类相关 |
B.与辐射的种类和辐射的能量相关 |
C.只与辐射的能量相关 |
D.不确定 |
A.弹性散射 |
B.非弹性散射 |
C.慢化 |
D.光电效应 |
A.微波 |
B.手机辐射 |
C.间接电离 |
D.直接电离 |
A.高 |
B.低 |
C.强 |
D.多 |
A.中子不带电 |
B.中子带正电 |
C.中子带负电 |
D.有的中子带正电,有的带负电 |
A.光子 |
B.原子核发射的电子 |
C.氢的原子核 |
D.核外电子 |
A.α 粒子 |
B.β+粒子 |
C.β-粒子 |
D.中子 |
A.正电子也可能是负电子 |
B.紫外线 |
C.光子 |
D.原子核 |
A.稳定核素多 |
B.不稳定核素多 |
C.稳定核素和不稳定核素一样多 |
D.不清楚 |
A.二分之一 |
B.四分之一 |
C.八分之一 |
D.十六分之一 |
A.本底调查 |
B.常规监测 |
C.退役终态监测 |
D.应急监测 |
A.闪烁计数型巡测仪 |
B.自由空气电离室 |
C.热释光个人剂量计 |
D.液体闪烁计数器 |